车辆保险真的“保险”吗?

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行业吸引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家庭自用车注册网约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能否顺利理赔呢?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主张,为广大网约车从业者及相关群体敲响了法律风险的警钟。

2024年初小张升级当了爸爸,为了贴补家用,他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注册了司机账户,想利用业余时间开自家的新能源汽车接接单,赚点奶粉钱。谁知2024年11月小张因驾驶不当,与一辆货车相撞,小张负事故全责,车也损坏得厉害,光修车费就花了10万余元。小张拿着修车费发票找某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了。小张一气之下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我买车好几年了,每年都是在这家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他们承接了我的保险,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我的车因为没交修理费,现在还在4S店拿不回来。”庭审时,小张满腹委屈。

某保险公司辩称,小张购买车险投保时填写的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保费也是按此标准计算,然而他却用这辆车跑网约车赚钱,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提交了某网约车平台出具的《调证材料》,显示小张将名下车辆注册为网约车后一直持续接单。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24年2月,小张在某网约车平台上将名下一台新能源汽车注册为网约车并持续接单,同年8月,小张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明确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单重要提示部分明确告知,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若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同年11月小张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车辆维修花费1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张以使用性质“家庭自用”对案涉车辆进行投保,后将该车辆用于开展网约车营运活动,因营运车辆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上升,小张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即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但小张并未将车辆用途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新兴就业人群在追求新机遇、新收入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从事网约车运营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活动时,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调整保费。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仍可依法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