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在吉林市松花湖区域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在松花湖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吉市政请〔2025〕1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吉林市松花湖区域按照《吉林市松花湖区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

(一)交通运输类 347 项(以《实施方案》所附为准);

(二)农业农村类 71 项(以《实施方案》所附为准)。

三、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是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四、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由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未集中到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权。

五、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依法集中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违法行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六、你市应当准确厘清权责边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双向协作、配合和通报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八、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九、你市应当加强对吉林市松花湖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抓好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你市应当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16 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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