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 "4211" 产业体系投资力度,助力我市加快建成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 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引导基金委〔2023〕1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参股设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方式,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以及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市级财政结合年度财力及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分年逐步出资。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高效、防范风险 " 的原则投资运作,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荆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推进机制),召集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招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及管理办法;
(二)审定政府出资让利方案及管理费计提办法;
(三)审定引导基金运行监督及整体绩效评价等制度;
(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五)审定参股基金设立及运作方案;
(六)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工作推进机制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承担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拟定引导基金运行监督及整体绩效评价等制度;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推进机制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完成工作推进机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市政府办协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招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备投项目的对接推荐工作,对拟申请基金支持的项目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由市财政局注册成立荆门市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出资主体,受市财政局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制定和签订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保障出资人权益;
(二)负责参股基金投后管理、绩效评价、退出、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及实施;
(三)组织遴选引导基金咨询服务机构,对参股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开展监督;
(四)按程序审核、拨付引导基金出资;
(五)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
(六)负责引导基金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市财政局和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报表系统填报、汇总、分析、上报等;
(七)负责制定政府出资让利方案及管理费计提办法,报工作推进机制审定;
(八)负责定期发布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运营信息;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提请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有关政府出资和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九条 按照 " 专业人做专业事 " 和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通过征集遴选、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优秀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如咨询服务机构未履行好协议约定的职责义务,可按程序将其撤换。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发挥 " 种子资本 " 作用,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投向高端 " 硬技术 " 创新、前端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落地孵化转化,培育 " 高精尖 " 产业;
(二)围绕建设 "4211" 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投向绿色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和装备智能制造、农产品加工及大健康、绿色建材家居及节能环保、数智经济、低空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我市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强链、延链、补链和产业新赛道,聚焦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产业领域,重点投向政府认可支持、政策导向明显,但暂无法市场化募资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制定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和地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出资遵循 " 资金跟着项目走 " 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参股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对各参股基金的出资份额,对募投进度快、财政出资撬动比例高、支持产业效果好的可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作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5 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二)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有成功的投资案例;
(四)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 1 名核心人员常驻荆门办公;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1%。
第十五条 在参股基金中,引导基金参股分母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参股子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5%,对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政策性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 2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根据既定专项任务政策目标情况设立的参股基金除外。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2 倍。
第四章 基金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原则上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分母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鼓励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对确需延长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份额)转让、社会股东回购、并购重组、减资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参股基金。参股基金到期后,应当在各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参股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 1 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参股基金账户 1 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参股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
(四)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
(五)其他不符合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按照 "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的原则,应在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当参股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收益分配可按照 " 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 " 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参股基金应根据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对于归属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参股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公司研究制订,按程序报工作推进机制审批。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其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其中对分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子基金管理人与分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为加大对优质投资机构招引力度,吸引资本、项目、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聚集,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约定获取固定比例超额收益外,引导基金可按已获分配的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为限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额外奖励。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资金安全合规运行,市财政局会同引导基金公司选择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托管银行主要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对账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市财政局及引导基金公司提供资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托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引导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公司应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社会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引导基金公司每年对参股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用于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出资调整、管理费计提等方面。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以基金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照超额累退的方式计提,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费计提比例可作适当上浮或下调。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对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正常投资亏损,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经营状况突变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投资亏损,原则上按尽职免责处理。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省级基金或与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参股基金的,按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荆门江汉产业基金存量投资项目管理继续按照《荆门江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荆政发〔2021〕8 号)规定执行。新设立基金开展投资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经工作推进机制按照 " 一事一议 " 原则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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