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动自行车新规:拐弯时让直行车辆 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不可加装遮阳(雨)伞
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新规对电动自行车从多个方面加强了管理。
》》新规内容
看看各职能部门职责是什么
新规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既有住宅小区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和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加装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行业指导,加强对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的政策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配套充(换)电设施的规划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废旧铅酸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不可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保险配安全头盔销售。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依法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可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可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可拆除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装置;不可擅自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可搭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 6周岁以下儿童需坐固定座椅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30日内未登记挂牌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满30日未登记挂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